
去年,50多岁的张某(化名),从2005年初开始,在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职务,从事财务会计、税务申报等业务。
由于公司在采购货运物流时,生产商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导致该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进行进项税抵扣。为更好地填补这些空白,达到少缴税款的总体目标,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让张某请人买了些增值税专用发票,来抵扣税款。
自2009年8月初开始,张某在得知无实际货运物流交易的情况下,以8%至12%的累计价税累积信用额度,从徐某(艺名)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公司虚开了港币14756132.77元,共计189张,并将其中的12966688.29元票据174张,进行验证和抵扣税款港币2204336.71元。
让胡路法庭认为,张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会计,理当详细说明情况报税,但混乱。
纳税申报管理。
系统中,清楚的知道没有真实的交易税收减免公司,还是让别人虚开。
增值
专票,尤其是大额的税款,其个人行为已经构成虚开。
增值
特殊发票犯罪
张某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,并处罚金150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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